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和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745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婷,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文智贤(JIHYUNMOON),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歌,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上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经查,通用上海公司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开劳人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605号、[2021]第40号裁决书的裁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1)京0115民初17360号。同时,***因不服京开劳人仲委的上述裁决书的裁决而诉至本院。上述情况下,两案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5民初1736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毛希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