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0147号
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9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姜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由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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