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零贰捌广告制作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等与成都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421民初5726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眉山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与被告眉山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成都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给付原告广告物料款77,386.0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给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2.判令被告成都某某公司就77,386.0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前原告就为被告成都某某公司旗下的公司制作喷绘,2021年5月原告与成都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某地产年度营销类喷绘制作服务框架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框架合同签订后,原告又依合同约定与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某天府玖龙郡项目*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合同》)等合同。前述一系例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023年5月30日,原告公司员工找到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对账,***在《定作产品价款对账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对账确认单载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贵方共向我公可司购买(定作)广告物料产品,经我公司核算截止2023年05月8日你方共计向我公司定作价值77,386.03元的广告物料产品,已付支付我方0元,尚欠我公司广告物料款共计77,386.03元(大写:柒万柒仟叁佰捌拾陆元零叁分)。请贵方核实,若无误请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如有错误请贵方在本对账函中予经标注”。 某某某某公司系框架合同指定的关联公司。对账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成都某某公司系原告与原告签订框架协议的公司,某某某某公司拒不付款,成都某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被告某某某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不认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起结算并提交付款的申请资料,现被告也无法核实原告实际制作完成的物料款项金额。因此,原告主张的款项以及要求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一定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成都某某公司辩称,成都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框架合同》,其目的是确定原告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之一,其在合作期限内可以按战略协议价格向成都某某公司指定的关联公司提供喷绘制作服务,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喷绘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直接向某某某某公司提供喷绘服务,因此,成都某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是具体合同履行的相对方,未参与具体合同的结算和支付,不应承担款项支付责任。请求驳回对成都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成都某某公司作为甲方,某某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框架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1.1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在喷绘制作服务领域的战略合作单位之一。合同期限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指定方”)存在本合同项下喷绘制作服务需求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关联公司(以下统称“乙方指定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指定方提供喷绘制作服务,双方另行签署具体喷绘服务合同。1.2相关定义:(1)甲方及乙方是指战略合作框架合同(简称“本合同”)的签约方。(2)甲方或/及甲方指定方需与乙方或/及乙方指定方就具体喷绘制作事项另行签订合同(简称“具体喷绘制作合同”)。乙方应对乙方指定方在本合同项下及具体喷绘制作合同中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力的相关决议。1.3甲方或/及甲方指定方与乙方或/及乙方指定方同时受本合同及具体喷绘制作合同的约束,如果具体喷绘制作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条喷绘制作服务内容及价格优惠 3.1乙方保证本合同提供的喷绘制作服务类别及其对应的执行价格等(详见附件四),在与甲方签署的具体喷绘服务合同相应约定中,除非乙方将上述执行价格下浮动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4.1甲方按照与乙方签署的具体喷绘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实际发生费用。4.4甲方每次付款10个工作日前,乙方应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5.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求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具体喷绘制作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8.3如乙方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签署具体喷绘制作合同以及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具体喷绘制作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具体喷绘制作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后原告作为乙方,被告某某某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制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项目执行事项为某某某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天府玖龙郡项目“某某天府玖龙郡*物料制作”;合同总金额(含税):人民币25,000元,其中:增值税率为13%,不含税总价为22,123.9元人民币元,增值税额为人民币2,876.1元。 3.付款时间及方式:3.1制作安装完成后,经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所有款项,即(含税)25,000元。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先行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若因乙方发票不合格或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付款退延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6.违约与责任:6.2除不可抗力因素,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制作安装事项延期,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023年5月30日,原告制作了一份《定作产品价款对账确认单》,载明:“2020年8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贵方共向我公可司购买(定作)广告物料产品,经我公司核算截止2023年5月8日你方共计向我公司定作价值77,386.03元的广告物料产品,已付支付我方0元,尚欠我公司广告物料款共计77,386.03元。请贵方核实,若无误请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如有错误请贵方在本对账函中予经标注。”“经我方核对截止2023年5月30日,我方尚欠你公司广告物料款77,386.03元。”某某某某公司负责营销策划工作的工作人员***签署意见“确认金额”并签名。同日,双方还签署《对账单》,列明了项目名称及金额明细,备注“以上费用均已为项目制作安装并验收合格。”其中合计金额为44,916.03元的项目还备注付款“流程已完结”。原告已经开具了44,916.03元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框架合同》《制作合同》《定作产品价款对账确认单》《对账单》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案涉《框架合同》《制作合同》的效力并无异议,本院也予以确认。本当事人的争议在于:1.广告物料款金额;2.广告物料款支付条件;3.利息及起算时间和标准;4.成都某某公司的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1,关于广告物料款金额。在庭审中,原告及某某某某公司确认了《对账单》以及《对账单》上***的身份和签字后,对对账结果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履行案涉《制作合同》后某某某某公司欠付原告的广告物料款金额为77,386.03元。 对于争议焦点2,关于广告物料款支付条件。原被告在《制作合同》中约定在广告物料款支付前原告应当向某某某某公司出具发票,原告向某某某某公司出具44,916.03元的增值税发票后,某某某某公司却在完成付款流程后也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违反了合同约定。现原告在诉讼中向某某某某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某某某某公司应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对于争议焦点3,关于利息及起算时间和标准。虽然原告与成都某某公司的《框架合同》和与某某某某公司的《制作合同》中均没有约定成都某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公司的违约责任,但约定了原告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平和对等的原则,成都某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公司违约后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某某某公司对已经全部具备付款条件的款项都没有支付,其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不承担欠款利息的辩解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其对全部欠款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4,关于成都某某公司的责任。某某某某公司是成都某某公司控制的下属关联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对某某某某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安排,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框架合同》约定成都某某公司与原告为战略合作关系,在有喷绘制作服务需求时,双方或其指定方还需就具体喷绘制作事项另行订立具体喷绘制作合同。虽然《框架合同》还对喷绘制作的价格、质量及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但其意义在于作为其他具体喷绘制作服务合同的统一要求,《框架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为其他具体喷绘制作服务合同的模板,便于双方及其关联方使用。《框架合同》并没有约定成都某某公司加入到具体喷绘制作服务合同的内容。成都某某公司和某某某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某某某某公司在与原告订立具体的喷绘制作服务合同后,根据《框架合同》第1.3条的约定,某某某某公司同时受《框架合同》和《制作合同》的约束,但成都某某公司并非《制作合同》的相对方,不受《制作合同》的约束。所以,《框架合同》没有约定成都某某公司加入到具体喷绘制作合同中承担合同义务,成都某某公司又不是《制作合同》的相对方,没有接受原告的履行,原告请求成都某某公司承担《制作合同》约定的某某某某公司的义务,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眉山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物料款77,386.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77,386.03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由被告眉山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