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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302执4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xxx。 被执行人: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xxx。 被执行人:南充市青胤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执行人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青胤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302民初339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542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做出了拘留决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财产类别 执行内容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工资 无 2024年1月29日 银行 存款 系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2024年1月29日 网络 资金 小额金额未扣划 2024年1月29日 房产 无 2024年1月29日 土地 无 2024年1月29日 公积金 无 2024年1月29日 车辆 无 2024年1月29日 保险 无 2024年1月29日 证券 无 2024年1月29日 股权 无 2023年9月21日 其他收入、债权等 本院委托网格员、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4年1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本金金额185420元(不含利息),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和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