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05执132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四川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5民初136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时标的为3780199.3元,执行费40202元。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本院正在执行的(2024)川0105执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相同,且均为金钱债务案件,故本院将本案件并入(2024)川0105执37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件并入(2024)川0105执37号案件中执行;
二、本院(2023)川0105执1320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均由本院(2024)川0105执37号案件处理;
三、终结本院(2023)川0105执13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