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2540号
原告:重庆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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