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102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1021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339.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209334.5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已经领取,本院收取执行费299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1执5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