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全春桥、陕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1021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同兴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1021民初397号、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