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致远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2执保183号
申请人:株洲致远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楚忠,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株洲致远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9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4日止。
申请人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