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23678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16日,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3元,由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