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渭南市园林绿化处与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3320号 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处长。 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2幢5层、6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诉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