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渭南市园林绿化处与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3733号 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长。 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2幢4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渭南市园林绿化处与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