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8810号
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502MB2943782F。住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渭南市园林绿化处办公室主任。
被告: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2幢4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与被告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渭南市园林绿化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