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渭南市瑞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860号 原告:渭南市瑞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与民生路十字鑫城旺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2幢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瑞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瑞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瑞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渭南市瑞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