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众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鑫众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5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5民初225号民事裁定;2.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但合同交易内容为购买土方,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土方换填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任何一方应向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路XX号XX座XX幢XX层、XX层,即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陕西鑫众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方换填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接上诉人的蓝城***项目展示区园***工程一标段的施工区域内土方换填工程,后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应支付以上工程拖欠的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上诉人诉称的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咸阳市礼泉县,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甲方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因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强制性,故对上诉人提出本案按协议管辖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作为该案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予以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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