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222号 申请人:***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N9H8G7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路73号。 被申请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369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2幢4层、5层、6层。 申请人***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丰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