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5财保27号
申请人:温县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温县东辛庄村南4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小磊。
委托代理人:马敏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2幢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胜洪。
申请人温县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卡号为2010********的银行存款4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丰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卡号为2010********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