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29民初691号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官渡大道。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8号3栋1单元18层1801号、180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与被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7元,由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