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财保152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滨江印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324360Q。
法定代表人:朱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保全人:南充市高坪桂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福龙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3RNGJ87。
法定代表人:周桂芳,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四川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南充市高坪桂铭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新民分理处(账号:2243××××3091)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唐雪琴以其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号××号楼××单元××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屋为申请保全人四川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南充市高坪桂铭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新民分理处(账号:2243××××3091)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唐雪琴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
北街16号外滩1号1号楼1单元6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力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