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财保1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滨江印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324360Q。
法定代表人:朱亚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福龙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3RNGJ87。
法定代表人:周桂芳,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150,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川1303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辉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南充市高坪**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新民分理处(账号:2243××××3091)的存款1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唐雪琴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号××号楼××单元××层××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力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