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023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市飞扬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岳阳市飞扬置业有限公司推荐的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

被告:湖南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旁(宏庆家园小区9栋西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高龙,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经查,两被告不是原告受伤路段施工人,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钰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