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82民初4986号之二
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5449659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院内9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RTR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方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宝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