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2904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五八围路587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051923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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