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1002民初200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0元,已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