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12执恢5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衡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弘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对查封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