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12114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317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