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77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679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张庄村程孜湖庄东队25-1号。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将其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万元。***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