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04民初352号
原告: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原告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7.17元,由原告承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