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台县君雅贤宾馆、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22民初21号 原告:五台县君雅贤宾馆,住所地:五台县台城镇信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922MA0MBUTDXE。 经营者:***,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五台县蒋坊乡蒋坊村人,现住五台县朝阳街北22号,身份证号:XXX。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深阳市泓口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芦溪村委长安头村36号,身份证号:3204821988********。 本案在审理原告五台县君雅贤宾馆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五台县君雅贤宾馆在本院于2025年1月3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五台县君雅贤宾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