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2773号
原告:张某,男,仡佬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邓某,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