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某某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1995号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 代表人:**。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资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