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某某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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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3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号。 诉讼代表人:***,***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收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债务抵销的通知,一审法院推定***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知道债务抵销的情况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向***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两份《供应商逾期交货违约通知书》只是告知违约金计算过程和金额,并未告知债务抵销,***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曾对违约金过高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剥夺了***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违约金数额的抗辩机会;二、案涉合同与违约合同系不同的合同,本案不符合抵销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互抵销的债务应当均已到期,且相互抵销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按照债务性质可以抵销,本案违约金存在调整的可能性,不属于已经明确有效的债务,而且违约金支付日期不明确,不属于到期债务,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货款性质不同,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并未有效通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相互抵销,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相互抵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违约情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可以扣除违约合同中的货款,无权扣除其他合同的货款。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扣除案涉合同货款531892元的金额与***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另外两个违约合同所产生的违约金金额完全一致,***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扣除违约金后的货款并未提出异议,说明***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违约金予以认可;二、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违约后应当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是明确有效的到期债务,违约金和货款均为金钱给付义务,两者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种债务,可以相互抵销;三、案涉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只能从违约合同项下的货款进行扣除,从2008年到2017年间,双方共签订了23份合同,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有权扣除其他合同项下的货款用于抵销违约金;四、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是从事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国有公司,***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延期交付货物导致整个项目延期,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所受到的损失远远大于违约金,本案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3189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30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CCL2014ZJHN1152的《涠洲12-2/11-4N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多相流量计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向***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多相流量计用于12-2/11-4N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为4500000元,交货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前;如非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延期交货合同设备对应合同价款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付款进度为货物在卖方工厂进行了令人满意的试验,卖方交付了一切文件后支付70%,安装调试且签发接收证书后支付20%,余款10%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保期为合同设备到货后18个月或使用后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同年11月19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编号为CCL2014ZJHN1152B01《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供货范围基础上,新增加一台多相流量计,合同金额变更为5600000元,交货时间及地点不变。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2016年8月19日、2017年3月24日支付上述合同项下货款3920000元、1120000元、560000元。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制作了《供应商逾期交货违约通知书》,载明就上述合同,***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交付存在逾期,并确定按照违约责任计算,应付的违约金金额为382722元。***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次日签收上述通知书,对逾期交货事实无异议,认为延期交货产生的违约金金额较大,无法承受。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经审核,于2017年2月8日作出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金382722元的决定。 2016年1月25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1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多相流量计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向***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多相流量计用于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为1686000元,交货日期为2016年6月24日前;如非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延期交货合同设备对应合同价款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付款进度为合同签订后,并提交合格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支付10%,在卖方工厂进行了令人满意的试验,卖方交付了一切文件后支付70%,安装调试且签发接收证书后支付10%,余款10%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保期为合同设备到货后18个月或使用后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同年6月1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编号为CCL2016ZJHN0031B01《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对原合同中的容器、安全阀等设备进行了调整,合同金额变更为2131000元,交货时间变更为2016年9月15日,变更部分的货款在交货验收合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次性支付。2016年9月14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发送联络函,要求将上述合同项下的交货日期延长至2016年10月20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制作了《供应商逾期交货违约通知书》,载明就上述合同,***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设备交付存在逾期,并确定按照违约责任计算,***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的违约金金额为223755元。***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签收上述通知书,对逾期交货事实无异议,认为造成延期交货有案外人因素,希望给予酌情罚款。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经审核后,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从应付货款中扣除违约金149170元的决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8月28日支付上述合同项下货款1793800元、252900元、84300元。 2016年1月27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9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容器/管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向***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设备用于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为5980000元,交货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前;如非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或不可抗力原因,***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延期交货合同设备对应合同价款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付款进度为合同签订后,并提交合格的等额预付款保函后支付10%,在卖方工厂进行了令人满意的试验,卖方交付了一切文件后支付70%,安装调试且签发接收证书后支付10%,余款10%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保期为合同设备到货后18个月或使用后12个月,以先到者为准。2016年12月13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第三期付款比例由原来的10%变更为15%,第四期付款比例由原来的10%变更为5%。2016年12月2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收到上述合同项下的设备。2016年12月14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980000元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5月25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临时接收证书》,载明货物已经完成验收。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7月10日、2018年12月7日支付上述合同项下货款4784000元、365108元、299000元。 2019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9)浙02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其管理人。2020年11月18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邮寄《企业询证函》,要求支付货款531892元,后该函件被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对于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9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容器/管汇买卖合同》项下未付货款为531892元的事实无异议,但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主张为合同编号为CCL2014ZJHN1152的《涠洲12-2/11-4N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多相流量计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1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多相流量计买卖合同》两份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抵扣款。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提供的两份《供应商逾期交货违约通知书》显示,***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于其在合同编号为CCL2014ZJHN1152的《涠洲12-2/11-4N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多相流量计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1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多相流量计买卖合同》两份合同项下存在逾期交货的事实无异议,只是在违约金金额上希望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酌情考虑,而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最终作出要求***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531892元并在之后应付货款中进行抵销的决定。关于该抵销是否通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问题,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然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在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9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容器/管汇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情况分析,***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应该知晓该抵销事宜。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支付上述合同项下80%的货款,在第二次付款时按约定应支付15%货款计897000元,在第三次付款时按约定应支付5%货款计29900元,而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在第二次付款时支付金额为365108元,其应付与实付之间差额正是531892元,且***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这之后又收到了第三次货款,加之***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邮寄《企业询证函》之前,***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从未就涉案未付货款提出过异议,故综合上述分析,***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于抵销之事是知晓的。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相应抗辩,该院予以采纳。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距离涉案应付款期限,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就此的抗辩,该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双方对于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9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容器/管汇买卖合同》项下未付货款531892元与之前合同的违约金进行了抵销,现***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再要求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该货款,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19元,减半收取4559.50元,由***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案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的是案涉货款与违约金是否可以相互抵销的问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对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9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容器/管汇买卖合同》项下未付货款为531892元的事实无异议,***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编号为CCL2014ZJHN1152的《涠洲12-2/11-4N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多相流量计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CL2016ZJHN0031的《涠洲12-2油田二期开发工程项目多相流量计买卖合同》两份合同项下存在延迟交付的违约事实也无异议,但是认为违约金存在调整的可能性,上述两份合同与案涉合同系不同的合同,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并未向***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债务抵销的通知,***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也未同意案涉债务与违约金相互抵销,故不同合同之间的款项不能相互抵销,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仍应支付案涉货款。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本案***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延期交付货物的事实明确,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虽然***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抗辩本案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但从合同总金额看,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向***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过高,本院对***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该抗辩理由难以采纳。因***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货款,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抗辩的是违约金,双方实质上都是金钱给付义务,即便上述债务系因不同的合同而产生,但在债务种类和品质上为同一种类型,属于可以相互抵销的债务。***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又主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未送达债务抵销的通知,双方债务不能相互抵销,但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看,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减扣***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金额为531892元,该金额与其向***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完全一致,***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减扣违约金的货款之后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向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认定***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知晓债务抵销之事有合理依据,***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债务不能抵销并要求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案涉货款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难以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19元,由上诉人***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京波 审判员*** 审判员何传兵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