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785民初1596号 原告:***。 被告: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持原告的劳动经济补偿金请求。2、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合法的劳动经济补偿金6450元。3、判定被告支付2014年2月-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及2014年2月-2015年1月份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4、判定被告支付2014年2月-2017年5月因未缴纳失业险的经济补偿金9720元。(失业金每月1080元,每交满一年可领取失业金3个月,1080×3×3=9720元)5、判定被告支付2014年3月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经济赔偿金3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到2017年5月27日在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从事文员、资料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1500元,3个月转正后1800元,每月工资打至建设银行卡上,卡号为62×××71。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告有建设银行活期账户明细、高密市高劳人仲案字(2018)第67号裁决书,高劳人仲案字(2017)第332号裁决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自令书等为证,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华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00元,于协议达成时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至此终结; 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