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931号
原告: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