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7执42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羊皮市胡同乙1号10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3号楼3-6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80000元,退还履约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京0117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八万元,退还履约金十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 助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