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3民初206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
被告: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