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通辉鸿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大通辉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04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通辉鸿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加气砖款99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青海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9900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399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3)青0104执151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