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8689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永基冶铸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厂员工。
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六层东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永基冶铸厂诉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永基冶铸厂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永基冶铸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永基冶铸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5.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47.82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永基冶铸厂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47.82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