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5751号 原告:***,男,199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六层东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70993985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南方公司系2005年1月31日登记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总承包等。南方公司系广州市南沙区全区范围内2021年至2023年度报装用水、供水设施应急抢修、维护、迁改工程协作施工项目的总承包方,案外人***为其驻工程工地负责人。 ***主张其为南方公司员工,通过朋友即案外人***介绍并由***面试入职南方公司处工作,入职时间为2022年1月23日,岗位为水表组普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南方公司没有为其参缴社会保险,其也未就涉案项目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参缴社保,其曾询问***相关事宜,***回复让其先做一段时间再看看;其日常工作由南方公司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行政主管***等通过微信工作群安排,入职时与***、***口头约定工资标准,月工资为7500元,每月工资由***、***、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转账发放,因南方公司经常不及时发放工资,***以南方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及和拖欠工资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时间为2022年11月3日。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考勤表》《报装迁改(南方建设南沙项目部)微信群》《南沙项目部混凝土调度群微信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南沙项目部管理群微信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南沙项目部安全防疫群微信聊天记录》《南沙供水群微信聊天记录》《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投诉信息》等证据。其中,《报装迁改(南方建设南沙项目部)微信群》显示,***曾在该微信聊天群中陈述:“每周例会通知:按公司安排,现定每周周四晚上19:00在南方项目部开每周例会,请各部门管理人员准时参加。参会人员名单:工程部:***、***、***、***……商务部:***……行政部:***……外业人员要坚守现场的,发信息说明情况,请假,可以不参会”。《南方项目部管理群》显示,名为“***”的人员曾在该聊天群中发送《冲洗通知》,内容为“营业部(所)、安检技术部、黄阁水厂、广东省南方建设集团限公司:根据用户用水需求,拟计划对以下项目新建设管网实施冲洗……冲洗单位联系人:***”,该《冲洗通知》落款处有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工程部盖章。2022年3月11日下午17时19分,微信名为“***-财务”的人员在“南沙供水群”微信聊天群中陈述:“各位项目部的同事,下午好,我是财务部的出纳***,现有18个人还没有发工资的,我银行卡微信都限额了,明天一早六点多给没发的这18个人发1月份剩余的工资……”。2022年7月7日下午13时28分,***向***陈述:“***代发5月份工资,请把转账记录截屏私发给我,谢谢。请于今天下午完成转账,把转账记录截屏私发给我,谢谢”。2022年12月15日下午15时34分,***在“南沙供水群”陈述:“各位同事,要是有中铁四局的打电话给你们,问是不是在榄核项目上工作,有没有结清工资,请大家机灵下回答,就说有,已经结清了”。《投诉信息》显示,***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向有关部门投诉南方公司欠薪,其投诉时提供的单位地址为“市南公路黄阁段188号”,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投诉内容为南方公司欠发其2022年9月和10月工资共11768元、欠发***2022年9月和10月工资共5228元,请求南方公司尽快结清欠发的工资。本案庭审过程中,***当庭补充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向***发送其与微信名为“黄阁执法队劳监”的人员的聊天记录:“黄阁执法队劳监”向***发送了两张图片,内容分别为“工人工资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回复“领导你好,我们领导说***他们四人提供的工资表与实际不符,需要先跟他们确认考勤和工资才能支付工资”。***述称,因为其曾向黄阁劳监部门投诉南方公司,该劳监部门联系***,形成劳监部门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而该记录由***向其发送。 南方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表示《考勤表》未出示原件,且无南方公司盖章,***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聊天对象***、***、***、***以及《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资发放方***、***均不是南方公司员工,不清楚***与***为何自称南方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所称“中铁四局榄核项目”不是南方公司的项目,且工资发放主体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方公司无关联关系,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交易附言均为“南沙黄阁工资”,***除受雇于***外,还受雇于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其他项目施工;《投诉信息》中的投诉内容不属实,***投诉所涉的拖欠的2022年9月、10月份工资,从***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来看已经由***发放,“***”并非南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诉时提供的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均非南方公司的联系电话及地址;***投诉的工资最终由***支付,与南方公司无关。 南方公司主张其与***签订《作业承包协议书》,将报装用水工程供水设施抢修维护及迁改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且该协议书已实际履行,***提供的劳务属于***履行作业承包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接受***管理,并由***发放工资,南方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南方公司提交了《中标通知书》《2021-2023年度报装用水、供水设施应急抢修、维护及迁改工程协作施工项目合同》《作业承包协议书》《工程款发票及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其中《作业承包协议书》载明,***向南方公司承包南沙全区范围内2021-2023年度报装用水、供水设施应急抢修、维护、迁改工程,提供承包内容为报装用水工程、供水设施抢修、维护及迁改工程施工中的阀门井砌筑,承包价款暂定为238000元。***对《中标通知书》《2021-2023年度报装用水、供水设施应急抢修、维护及迁改工程协作施工项目合同》予以确认,对《作业承包协议书》《工程款发票及汇款凭证》不予确认。 仲裁情况:***以南方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南方公司在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南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26.22元、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11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54767元,该委员会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起诉。 ***的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3]725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23.22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11月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767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61693.22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南方公司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争议,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南方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首先,南方公司提交了《作业承包协议书》《工程款发票及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将报装用水、供水设施应急抢修、维护及迁改工程协作施工项目分包给案外人***,***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其次,***主张其日常工作由***、***、***安排,每月工资由***、***等转账发放,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也未能举证上述人员是受南方公司批准、委托以其公司名义实施上述工作指派、工资发放行为。综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南方公司招聘进入项目工地工作,工作过程中需接受南方公司的劳动管理、指挥和监督,***与南方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故***要求确认与南方公司自2022年1月23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该两项诉讼请求均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产生,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该两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23]725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