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嘉安置业有限公司(原名:广西嘉安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路**宝珠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振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马瑶族自治县百货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西**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6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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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
再审申请人广西嘉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巴马瑶族自治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审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2民终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代建合同》不是百货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百货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错误;即使涉案《代建合同》损害了百货公司职工的利益,亦不能认定《代建合同》无效或对百货公司不发生效力。即使百货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对涉案《代建合同》的签订是超越权限订立的,由于其不知情,***签订涉案合同的行为依然有效,对百货公司发生效力。一、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其提出的反诉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百货公司诉请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确认不生效,属于超诉讼请求范围判决;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嘉安公司主张二审超诉讼请求范围的问题。经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认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前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一审第三人***时任百货公司总经理,对外可以代表百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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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但其代表百货公司行使职权必须是在符合职工利益、不违反政府相关文件及方案的框架内。然而***与**公司协商制定的涉案合同内容并未提交百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研究表决,且明知合同内容违反了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百货公司拆迁重建和职工安置事项的批复》(***[2011]73号)文件及《职工安置方案》中关于职工安置的内容,损害了百货公司职工的利益,***仍在案涉合同上签字**,超越了其对外行使职权的限度,百货公司不予追认,对百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广西嘉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嘉安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胸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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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