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378淮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淮安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1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钵池乡创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贾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涟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0)苏0826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淮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1、双方存在设计服务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2、被上诉人是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而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又是涟水县人民政府全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国有公司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3、被上诉人作为建设单位具有举证或说明义务,一审法院未查明工程具体情况。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