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天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天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9民初1229号 原告:北京国电天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康顺南路1号院4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紫光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国电天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方公司支付国电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日,国电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国电公司为北方公司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开发区××路××号的厂房及研发中心的箱变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从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27日,共计60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承包人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工程验收合格发电且双方办理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结算金额的100%。国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并于2019年5月20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北方公司验收合格发电,且已经投入使用。经多次催告,北方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故国电公司起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3日,北方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国电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厂房及研发中心(北方公司生产及研发中心建筑项目)箱变工程。工程地点为延庆区××开发区××路××号。工程内容为新建箱变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围。厂房及研发中心(北方公司生产及研发中心建筑项目)箱变工程施工、验收及成品保护;工程范围以施工蓝图为准;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须负责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报价中;厂房及研发中心箱变工程资料的编制、签认、整理、收集、归档、组卷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报价中。三、合同工期。开工时间:2019年3月29日(暂定),竣工日期:2019年5月27日(暂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为壹佰万元。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办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功能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4.工程预付款。实施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办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约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26.1承包人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作为工程款;26.2工程验收合格发电且双方办理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给承包人。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验收前,承包人按发包人的通知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保证工程竣工验收15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资料竣工图一式叁套,经核验签证后交发包人,编制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3.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可相应顺延,并承担应付款的同期银行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可相应顺延,并承担应付款的同期银行利息。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程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每超一天按合同价0.5%的标准罚工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7%),若延期超过60天,发包人有权自行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参见相关条款。 2.2019年6月8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作为供电人与作为用电人的北方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中约定了用电地址位于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园区××开发区××路××号。另外约定供用电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等,该合同的落款处有国网电力公司及北方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签章确认。 3.2020年11月6日,本院组织国电公司工作人员、北方公司工作人员及国网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国电公司将熔断器安装后电箱即可正常使用,双方完成工程交接。 4.庭审中,本院到电力部门调取了涉案工程的客户用电报装申请书、信息登记表、委托书、国电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备案通知书、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房屋所有权证、供电方案及确认协议、设计委托书及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委托书、资质文件、设备确认函、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及工程竣工报告、主要设备表、竣工报告单、施工记录、单线系统图、电工统计表及附属证书、实验报告、整改通知书、验收结果通知单、高压供电合同等材料。国电公司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北方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但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实该材料在电力部门备案,上述证据是在施工前由北方公司盖章确认后交由国电公司到电力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国电公司向本院提交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实国电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国电公司为北方公司的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总价款100万元,北方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第二组证据2019年5月20国电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其中客户申明出记载,我单位电气工程已于2019年5月20日完工,高低压电气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毕,且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试验合格。请安排人员予以验收。拟证实国电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北方公司应委托有关单位验收合格;第三组证据2019年5月20国电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的工程竣工报告,拟证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第四组证据高压供电合同,拟证明北方公司已经与电力部门签订供电合同,国电公司施工符合标准,且已验收完成;第五组证据产品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书、合格证、变压器合格证明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图纸、试验报告的复印件。 北方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国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竣工材料;对第二组证据不认可,认为该申请没有法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该材料为国电公司内部流程需要的材料,不是北方公司对工程确认的材料;对第三组证据不认可,无法证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对第四组证据是国电公司为了办理验收手续,提前由北方公司加盖公章,但北方公司未持有该合同;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上述材料中涉案工程设备的实验报告出具时间为2019年4月,要求出具本院组织现场交接后的实验报告。 北方公司向本院提交第一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北方公司与国电公司约定的工程项目情况、竣工日期和施工要求;提交第二组证据用电交费情况明细表、电力部门收费单,拟证明北方公司未能使用涉案设备期间缴纳的基础电费,造成损失;提交第三组证据设备照片,拟证明国电公司擅自拆除保险管,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给北方公司造成损失。 国电公司对北方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认为该证据能证明北方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国电公司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是由于国电公司给北方公司造成的损失,且可以证实国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涉案工程设备,且电力部门确认已经可以正常发电;对于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可以证实国电公司已经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涉案工程设备,且该设备可以正常运转,北方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5.诉讼中,国电公司将CAD设计图光盘、涉案工程供电合同原件、产品出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书、合格证、变压器合格证明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图纸、试验报告的复印件均交付给北方公司。 6.庭审中,国电公司主张2019年涉案工程竣工后,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与北方公司项目负责人侯姓工程师进行现场交接,确认设备正常通电后,由于北方公司无法按期支付工程款,故将熔断器拆除。北方公司不认可该上述陈述,认为其公司未委托相关负责人办理现场交接事宜。经本院与北方公司侯姓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电话沟通,均表示不清楚现场情况。 7.庭审中,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其在本院送达反诉费交费通知书后,逾期未交纳反诉费,本院按照北方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院认为,国电公司与北方公司就北方公司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开发区××路××号的厂房及研发中心的箱变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就该工程签订的书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2019年5月20日国电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工程竣工报告,可以证实国电公司按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北方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经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北方公司应及时向国电公司支付工程款。现国电要求给付所欠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国电公司主张利息的问题, 本院认为,一方面,由于北方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怠于履行付款义务,且没有积极与国电公司洽商交接事宜,是导致双方一直没有正常交接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国电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因为没有收到相关款项,没有将涉案工程设备及手续完全向北方公司进行交付,致使双方形成僵局,国电公司亦存在轻微过错,故对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国电天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 二、驳回北京国电天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北方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法官助理王希希 书记员池水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