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财保131号
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北路西侧碱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武振。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