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8民初5139号
原告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33606074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曹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