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4民初4505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