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4民初2225号
原告:郑州恒天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港产业集聚区人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7921632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638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恒天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12日,原告郑州恒天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天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州恒天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