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34号 原告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厦主楼11层西侧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海园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