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34号
原告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厦主楼11层西侧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海园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