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2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山区高新区**区松坪山路**号嘉达研发大厦主楼**层**侧**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鼎湘汇投资有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国际商会大厦**座**11。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住深圳市**山区。
原审被告高,住深圳市龙岗区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华计算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鼎湘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第15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合同签订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