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1626号之一 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9263589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4541185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银河公司)与被告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箱变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银河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银河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4元减半收取8567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3567元,由原告济南银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