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512号
申请人: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镇政府东2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87179862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电器电料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45411859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94,676元(包含货款本金3,623,600元、利息871,076元)。申请人成***电气有限公司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箱变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94,676元(包含货款本金3,623,600元、利息871,07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静